殯葬管理條例。第三一條 公立殯葬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擬具更新、遷移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更新、遷移;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 2019-03-05 1832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 2019-03-05 1766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九條 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非經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不得起掘。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2019-03-05 1815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八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經同級立法機關議決,規定 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 前項埋葬屍體之墓基使用年限屆滿時,應通知遺族撿骨存放於骨灰(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之。埋藏骨灰之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年限 2019-03-05 963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七條 埋葬棺柩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七十公分,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但因地方風俗或地質條件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面二公尺。埋藏骨灰者,應以平面式... 2019-03-05 999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六條 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但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四平方公尺。其屬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六平方公尺。直轄市、縣(市)... 2019-03-05 935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五條 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或骨灰。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收存未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之骨灰(骸)。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不得火化未經核發火化許可證明之屍體。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申請埋葬... 2019-03-05 940 殯葬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