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2019-03-05 1941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八五條 【法令規定】辦理海葬之縣市 【法令規定】當我不需要無謂的急救時,誰來幫我簽(放棄急救同意書)呢? 【法令規定】修正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法令規定】法定傳染病及其分類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