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2019-03-05 1808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五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七四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七六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五七條 【法令規定】基隆市海上骨灰拋灑實施辦法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