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一之一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一、火化場。二、骨灰(骸)存放設施。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 2019-03-05 1896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一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得設殯葬設施管理機關(構),或置殯葬設施管理人員。前項殯葬設施於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經營。 2019-03-05 857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工,應備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申請人及經營者之名稱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 2019-03-05 1865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殯葬設施規劃應以人性化為原則,並與鄰近環境景觀力求協調,其空地宜多植花木。公墓內應劃定公共綠化空地,綠化空地面積占公墓總面積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三。公墓內墳墓造型採平面草皮式者,其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二。於山坡地設置之公墓,應... 2019-03-05 798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殯葬設施合併設置者,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之應有設施得共用之。殯葬設施設置完竣後,其有擴充、增建或改建者,亦同。第十二條至前條設施設置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聯外道路寬度不得規定小於六公尺。 2019-03-05 1142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有下列設施:一、納骨灰(骸)設施。二、祭祀設施。三、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四、公共衛生設施。五、停車場。六、聯外道路。七、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2019-03-05 1774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火化場應有下列設施:一、撿骨室及骨灰再處理設施。二、火化爐。三、祭拜檯。四、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五、公共衛生設施。六、停車場。七、聯外道路。八、緊急供電設施。九、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十、其他依法應設置... 2019-03-05 851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應有下列設施:一、禮廳及靈堂。二、悲傷輔導室。三、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四、公共衛生設施。五、緊急供電設施。六、停車場。七、聯外道路。八、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2019-03-05 1569 殯葬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