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遺產分配】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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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五年,生下A與B兩個兒子。由於甲男做生意失敗欠了好友丙100萬元,因擔心丙來討債,遂與乙商量辦理假離婚。半年後,甲因車禍去世,留下250萬元。試問:何人得繼承甲之遺產?數額為何?
按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復按同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再按同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44條第1款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是以,本案中,甲乙二人係通謀虛偽而辦理離婚,按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離婚無效。乙仍為甲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甲之繼承人為乙、A、B三人。甲留下之250萬元扣除欠丙之100萬元債務,剩餘金額為150萬元。故乙、A、B三人平均可各得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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