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實例】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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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丙女、丁女與戊子。丙女與己男結婚,而生有A、B二子。丁女與庚男結婚,生有一女C。乙女與丙女因車禍皆死亡,不知誰先死。丁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若依同時死亡不具備同時存在之法理,乙死亡時留下360萬元,B男可繼承乙女之財產金額為何?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甲為乙之配偶,係當然繼承人。又丁、戊為乙之子女亦應為乙之繼承人。然丁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其應繼分即應歸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故丁、戊二人中僅有戊為繼承人。
又因乙丙同時因車禍而死亡,不知誰先死,依民法第11條規定,應推定二人同時死亡,且依同時存在原則,乙與丙二人間不互相發生繼承關係。而按同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是以,按該條規定,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A、B得主張代位繼承乙之遺產。
本案中,乙之繼承人為甲、戊、A、B。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又按同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故甲之應繼分為1/3、戊之應繼分為1/3,A、B各為1/6,乙之遺產有360萬元,則B得繼承之財產金額為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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