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強制執行】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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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30年,生下一個兒子A,乙女於兩年前因生病去世。某日,甲開車闖紅燈遭警察開罰新臺幣3600元。不料,甲尚未繳納罰鍰,即因心肌梗塞而突然過世。甲過世時留下了3萬元,試問:甲之遺產繼承人A是否需要為甲繳納該張罰單?若未繳納,應如何處理?
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又按大法官釋字第621號解釋明示:「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本案中,該行政罰鍰處分,乃於受處分人甲尚未死亡前業已作成。然依釋字第621號解釋理由書所述,該應繳納罰鍰之義務人於未繳納前死亡,因其罰鍰繳納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自不得繼承。惟是否得對其遺產執行,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又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乃此之特別規定,是以,當義務人甲於尚未繳納罰鍰前即死亡,雖其繼承人A毋庸繼承該罰鍰之繳納義務,但行政機關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對甲之遺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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