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刑責】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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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保母虐嬰、父母不當管教子女的案件層出不窮,引起社會大眾對相關刑責的討論聲浪。然而,為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體法益,我國立法院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加重虐童刑責,並且明定「凌虐」之定義。
此次修法,增訂刑法第10條第7項規定,即「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式,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是以,倘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或以強暴、脅迫以外,其他違反人道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不論採肢體或語言等方式、次數、頻率,不計時間之長短或持續,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之凌辱虐待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之程度,即屬凌虐行為。而依社會通念,所謂積極性之行為,係指時予毆打,食不使飽等行為;消極性之行為,則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
而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護其權益,立法者亦將刑法第286條第1項的受虐對象年齡自16歲以下提高至18歲以下,以確保與《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兒童及少年之保障規範有一致性。此外,我國亦參考德國刑法之規定,在本條中增訂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以強化對於未滿18歲者之保護致其免於因凌虐而致死、致重傷。
現行刑法第286條
1.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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