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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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選擇拋棄繼承大多是因為被繼承人的債務多於財產,舉例說明:
小明是一位住在板橋的平民百姓,小明的父親住大安區剛過世,而他的父親留下債務500萬及財產300萬,因債務大於財產,所以小明並不想繼承父親之遺產,然若要拋棄繼承的話則小明應注意:
① 拋棄後,即債務500萬、財產300萬都與小明無關了。
② 知曉父親去世後三個月內,持拋棄繼承聲請書,到父親死亡時之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③ 備妥文件: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以及自己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④ 並準備繼承系統表,告知因小明拋棄繼承而有繼承權之繼承人(若是得一併辦理拋棄繼承,則可減少相關費用的支出)。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有繼承權之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包括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因此不能預先拋棄繼承,若是被繼承人尚未死亡,代表繼承的權利還沒有發生。
特別是早期傳男不傳女的觀念較重,女兒可能會被要求簽立拋棄繼承的切結書,而認為自己與娘家的遺產或債務便無關係,是非常錯誤的!
拋棄繼承是有時效的,須在知悉可以繼承時,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權利,否則逾時即屬限定繼承了。辦理拋棄繼承時,須同時以書面通知備位繼承人,避免下一順位繼承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承龐大債務,因此,建議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一起辦理拋棄繼承,避免遺漏該順位是否有人未拋棄,或是不知是否輪到下一順位繼承。
原則上,聲請拋棄繼承後就不能繼承財產也不得撤銷,若是可以舉證拋棄繼承是因被脅迫或詐欺所為,則可向法院請求撤銷,而改限定繼承。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圖片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