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六條 ......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 2019-03-05 1822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五條 ......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辦法施行後定之。 2019-03-05 1754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三條 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2019-03-05 1067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二條 1.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 2.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之...... 2019-03-05 1011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一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遷葬: 一、公告限期自行遷葬;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至少應有三個月之期間。 二、於應行遷葬墳...... 2019-03-05 889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1.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其經營管理之公墓,為更新、遷移、廢止或其他公益需要,得公告其全部或一部禁葬。 2.經公告禁葬公墓之全部或一部,於禁葬期間不...... 2019-03-05 1003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三九條 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但經公告為古蹟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應發給遷葬補償費;其補償基準...... 2019-03-05 1523 殯葬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