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五一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除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 2019-03-05 971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非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不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須具一定規模;其應備具一定規模之證明、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及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 2019-03-05 1830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九條 1.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 2.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 2019-03-05 1780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充任殯葬服務業負責人: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殺人、...... 2019-03-05 1834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三條 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 2019-03-05 1066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二條 1.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 2.本條例...... 2019-03-05 1010 殯葬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