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九條 1.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 2.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 2019-03-05 1783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充任殯葬服務業負責人: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殺人、...... 2019-03-05 1837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六條 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 2019-03-05 1822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五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2019-03-05 1754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三條 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 2019-03-05 1069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二條 1.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 2.本條例...... 2019-03-05 1013 殯葬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