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六條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 2019-03-05 919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三五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並以管理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同。前項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殯葬設施經營者應於書面契約中... 2019-03-05 1950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四條 殯葬設施內之各項設施,經營者應妥為維護。公墓內之墳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之骨灰(骸)櫃,其有損壞者,經營者應即通知墓主或存放者。 2019-03-05 1772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三三條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設置登記簿永久保存,並登載下列事項:一、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編號。二、營葬或存放日期。三、受葬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及生死年月日。四、墓主或存放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地、住址與通訊處... 2019-03-05 945 殯葬管理條例 , 納骨塔 ,
殯葬管理條例。第三二條 公立殯葬設施因情事變更或特殊情形致無法或不宜繼續使用者,得擬具廢止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廢止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殯葬設施名稱及地點。... 2019-03-05 1747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三一條 公立殯葬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擬具更新、遷移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更新、遷移;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不敷使用。二、遭遇天然災害致全部或一部無法使用。三、全... 2019-03-05 1832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 2019-03-05 1766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九條 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非經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不得起掘。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2019-03-05 1811 殯葬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