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九二條 2019-03-05 1834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補足差額規定或第五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未指定新受託人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八條 【法令規定】修正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法令規定】殯葬業處理不明傳染病屍體初步建議 【法令規定】身故保險金會被課稅嗎?遺產稅、贈與稅都很重要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