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養父母之刑責】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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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自幼被A男與B女收養,甲平時易與養父A起衝突,感情不睦。某日甲向養母B索討零用錢一萬元,A不准B給甲錢,於是甲、A二人發生激烈爭吵。B見此情狀,打電話請甲之生父乙前來勸告甲。甲被乙責罵後,失去理智,跑到廚房拿了一把菜刀砍死乙與A二人。試問:甲應成立何罪?
按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法第272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除侵害他人之生命法益外,更違反我國倫常孝道,故刑法第272條殺親罪之法定刑較同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重。
又按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2192號刑事判例:「被告某乙殺死養父某甲,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之規定,某甲自係某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處斷。原判按照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普通殺人罪論科,殊有違誤。」然,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本文規定,於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仍不改變其具有自然血統聯絡之事實,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殺害本生父母者,仍應論以刑法第272條。
本案中,依上開條文規定與實務見解,甲係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殺害養父A之行為應依刑法第272條處斷,又甲殺害其生父乙之行為亦應成立刑法第272條,故甲前開之行為應成立二個殺害尊親屬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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