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得否繼承本生父母之遺產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郭昌凱律師
-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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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明在三年前被陳氏夫婦收養,現今其本生父親林伯伯因病過世,留下了遺產三百萬元,試問:小明是否可以繼承林伯伯之遺產?
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據此可知,子女被收養後,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已無繼承本生父母財產之權利,故不能繼承本生父母之遺產。
然而,根據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又按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簡單來說,養子女在終止收養後,回復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當然也會回復繼承權。若在終止收養後,本生父母才死亡,養子女可以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綜上所述,本案例中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小明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存續中而停止,且小明並未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故小明沒有回復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其無本生父母遺產之繼承權,無法繼承林伯伯所留下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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