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制度】寬心圓法律事務所-郭昌凱律師
-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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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意定監護制度於民國108年5月24日三讀通過,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臨而訂立之。意定監護制度是指當事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自行選擇監護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而後當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由該受任人擔任其監護人。受任人可以為一人,亦可為數人。(民法第1113之2條)
在本人與其選擇之監護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後,須由公證人當面確認本人之意識清楚以及雙方之意思合致後,作成公證書,該意定監護契約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須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意定監護契約成立後,必須等到本人受監護宣告才會發生效力。因此,在法院為監護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該契約。而欲撤回意定監護契約時,須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且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圖片來源: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