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溢奶死亡刑責】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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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兩年多,不久前乙生下一名男嬰A,因工作繁忙,甲乙二人找了專業保母丙幫忙照料A。某日中午,丙讓A喝完奶後,忘了幫A拍嗝,直接讓A斜躺在房間的椅子上。丙離開房間到客廳整理東西,經過半小時後再度回房,發現A有溢奶的情形且已無呼吸心跳。丙立刻對A做心肺復甦術並叫救護車,經搶救後A仍然死亡。試問:丙有無刑責?
按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07號刑事判決:「被告以受託照顧幼兒為業,自應注意幼嬰因消化道結構關係,且牛奶為易生氣體之食物,會生溢奶情形,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以致嬰兒因溢奶而吸入凝乳塊阻塞上呼吸道造成窒息死亡。且被告之業務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案中,丙係一名專業保母,對於照護嬰幼兒應負有較一般人為高之注意義務。又丙明知嬰兒在餵食完畢後應施以拍嗝之行為,惟其因過失而未實施之。再者,丙亦應知悉嬰兒餵食後可能會有溢奶、嗆奶導致窒息危險,其應隨時謹慎照料,惟丙卻疏於照護責任導致A因溢奶窒息以致死亡。丙之過失行為,與A之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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