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殺嬰罪】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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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殺嬰罪,依刑法第274條第1項規定:「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普通殺人罪,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74條於108年5月29日曾經修法,其修正理由為生母殺嬰罪是對於殺人罪特別寬減的規定,因此其要件應嚴格限制,以避免對於甫出生嬰兒的生命保護流於輕率。除維持原條文所規定的生產時或甫生產後的時間限制外,新增須限於「因不得已之事由」才能適用本條規定。至於是否有「不得已之事由」,由司法實務審酌具體個案情事認定。例如:是否係遭性侵害受孕、是否係生產後始發現嬰兒有嚴重身心缺陷障礙或難以治療之疾病、家庭背景、經濟條件等綜合判斷之。
然而,按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40號判例:「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又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12號刑事判決:「依上開修法理由,不論殺害行為之時間限制或不得已之事由,均應從嚴解釋,且該條文既將「甫生產後」與「生產時」併列,顯仍應緊接於生產時。」是以,最高法院認為嬰兒在出生後五日已不能算是剛出生,且最高法院在「甫生產後」此要件認定上有更嚴格的解釋。
因此,若生母在不符合刑法第274條第1項「因不得已之事由」及「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此二要件的情形下,無法以刑法第274條第1項生母殺嬰罪處斷,將會論以刑法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