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路邊招牌砸死】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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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半夜肚子餓,到家附近的鹽酥雞店買了一包鹽酥雞,在回家的路上,A男一時興起走進了便利商店買了兩瓶啤酒,想回家配宵夜吃。不料,A男一走出超商的店門,就被超商原本搖搖欲墜的招牌砸到頭部,A男因血流不止、出血量過多,送醫急救後仍傷重不治。試問:A男的家屬應向何人求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按同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店家對於招牌的設置及維護應負有管理之責任,當其招牌掉落砸傷或砸死路人,則會有民事侵權行為之問題產生。而商店內的員工是由何人負責管理維護招牌,可能難以歸責於誰。又招牌應固定於建築物上,無法任意移動,屬於民法第191條所稱之工作物,故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直接向該店家求償,即工作物之所有人。
綜上所述,A男的家屬得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向此一便利商店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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