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致死】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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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行人致死】
交通部為強化行人路權之保障,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48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需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以確保行人通行馬路之安全。違反者,則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罰鍰。
然而,近期發生多起死亡車禍,原因在於駕駛人駕駛汽車、公車在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依規定減速,並讓行人先行通過,導致其駕駛之車輛直接撞上行人,而發生行人當場死亡或重傷不治之憾事。
此類交通事故,汽車駕駛人除了被處罰罰鍰以外,亦需承擔刑事責任。另外,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有特別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當汽車駕駛人在路上行駛車輛時,務必要注意路況及行人的通行安全,遵守交通規則,以免遭受刑事及行政處罰。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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