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完財產後兒女棄養】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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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的妻子在三年前生病過世,某日,甲在客廳看新聞時,看見了有關遺產爭奪的報導,甲為了避免子女將來因爭奪遺產而產生糾紛,於是甲欲將其名下兩棟房子分別贈與給其兒子A和女兒B,並將所有的積蓄平分給A、B二人。但甲男擔心將財產全部分給兩個兒女後,A、B二人會對甲不聞不問,且不負擔甲的生活所需費用,試問:甲男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按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據此,贈與人有兩種選擇,分別為:要求受贈人履行負擔、直接撤銷贈與。因此,當父母要贈與子女財產時,得同時要求子女必須負起奉養父母之責任,若將來子女未履行其負擔時,父母即可要求子女履行或撤銷該贈與。
本案例中,甲男若是擔心自己會在將全部財產贈與給子女後,遭子女棄養,則甲可以在贈與之時,與A、B二人約定贈與契約的負擔條件,以保障自己未來的生活可以安穩無慮。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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