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醫療決定】
-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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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原本是許多親人間造成情感勒索、意見分歧嚴重的一個問題,隨著生命自主的觀念推廣影響、安寧療護、預立醫囑的籌備,讓人在重病時有其他的選擇。
《病人自主權利法》自民國108年1月6日施行以來已兩年多,主要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但早在89年就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以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來拒絕急救,為何又多一項法規範呢?
其實《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規範了「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可以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多了四種情況:「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情形」。得選擇接受或拒絕的範圍也有些許的差異,並非一張「放棄急救同意書」即包含了所有項目與急救情況、方式。
《病人自主權利法》給予人的生命自主權有很大的保障,但並無給予人隨時隨地都可預立醫療同意書。為避免《病人自主權利法》中「生命自主」的概念被過於放大或不當理解而在不了解內容的情形下簽署同意書,簽署前須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以瞭解當自己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應有何種適當照護方式以及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簽署後亦須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病人自主權利法》強調的是「自主選擇」,無論最後是否選擇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還是選擇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決定,都是由自己思考後,所做出的自主選擇。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圖片來源: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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