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殼頭蓋骨理論】 郭昌凱律師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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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傍晚,甲從公司騎乘機車回家的路上,以時速30公里的車速不慎撞到路人乙,乙因撞擊後摔倒撞到頭部血流不止,最後因失血過多送醫不治。然醫生研判因乙的頭骨較一般人脆弱許多,在通常情況下一般人可能只是稍微破皮流血,但乙因有特殊的體質,進而導致他傷重不治。試問:甲應否向乙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的「蛋殼頭蓋骨理論」係指,無論被害人如何脆弱,行為人之行為引起之損害,即便非一般人所能預期者,行為人仍應擔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縱被害人患有特殊體質或舊疾,在無外力介入下,本不影響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及健康狀態,因外力介入後,致被害人生命、身體及健康受損,仍應肯認該外力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不因被害人之特殊體質或舊疾影響因果關係之認定。
在我國實務中,有時候也會引用此一理論,但法院認為在此種情狀下,可能有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適用,使被害人也必須承擔部分的損害。
本案例中,甲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乙負損害賠償責任,惟甲得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主張被害人乙與有過失,請求法院減輕賠償金額。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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