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案例—警察執勤發生車禍】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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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A於執勤時駕駛警車,因下大雨視線不佳,而不小心撞到了路邊正在等公車的路人甲,導致甲傷重送醫後不治。試問:甲之家屬如何向A請求賠償?
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執行職務相當於國家手足之延伸,而國家賠償法制定之目的係為讓公務員可以安心地執行其之職務內容,因此,只要公務員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皆由國家來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在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前段規定亦有提及「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有請求權人僅得依本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由此可知,當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人民不得依民法向該公務員請求賠償,而是應依照國家賠償法來請求賠償。
本案例中,甲應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國家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進入國家賠償的協議程序。若協議不成立,則再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惟,被害人甲已死亡,故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適用民法之結果,得請求賠償者為支出殯葬費之人(民法第192條第1項)、受扶養權利人(民法第192條第2項)及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子女(民法第194條)。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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