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後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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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25年,生下A子及B女。甲男過世後,其於結婚後取得之財產有500萬元,乙女結婚後取得之財產100萬元,試問:乙女、A子、B女分別得取得多少遺產?
按民法第1030之1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又按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且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本案例中,甲男與乙女之婚後財產總額為(500+100)萬元,剩餘財產差額為(500+100)/2=300萬元,乙女得請求之金額為:300-100=200萬元。故扣除乙女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取得之金額200萬元後,甲男之應繼財產總額為300萬元,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300萬元之遺產由乙女、A子、B女平均分配,故乙女、A子、B女分別取得100萬元之遺產。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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