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例】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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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是一名上班族,平時自行騎車至公司上班。某日早上,甲男騎乘機車至公司上班的途中,不巧遇到柏油路上出現了大坑洞,且周遭未有放置警告標誌,甲男煞車不及跌入了大坑洞裡,導致右手骨折、多處擦傷。試問:甲男是否能夠申請國家賠償?
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例中,甲男摔車受傷之事故發生的原因,係為該道路管理機關對該路段路面進行修補時,未放置警告標誌,以防止往來車輛通行之危險,且未善盡其維護路面適宜正常通行狀態所致,故該機關之疏未注意,可認其對於該事故發生之現場路面管理有欠缺,已缺乏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且造成甲男之身體受有損害,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據此,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該道路之管理機關對於甲男所受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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