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登記辦法
- 2016-11-24
- 1160
受理單位: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一、應備文件:
(一)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或監獄看守所、警察、軍事機關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死亡文件、死亡宣告判決書 。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以及死亡者配偶之戶口名簿,並一併換發死亡者配偶之國民身分證(配偶攜帶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
(三)國外死亡者,持憑其死亡地醫院出具死亡證明並翻譯成中文,原文及中譯本併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證,應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本認證。
(四)遇特別災難(如空難),如無法獲得檢察官或法醫之檢驗書時,得憑醫師之死亡診斷書或在場親見其死亡者,二人以上在場親自目見其確已死亡者之死亡事實證明書,如未發現屍體應取得法院死亡宣告裁定文件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五)在大陸地區死亡者,提憑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證明書,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始可辦理。
(六)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七)死亡多年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文件,得提憑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埋葬許可證辦理,如確無法取得醫師死亡證明文件、埋葬許可證等證明文件,應向警察機關報案,憑報案筆錄及在場親見當事人死亡者二人以上之死亡事實證明書。
二、申請人:
(一)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二)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三、申請方式:臨櫃
四、交付方式:臨櫃
五、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六、備註:
(一)申請死亡除戶謄本規費每張新台幣15元。
(二)配偶身分證同時換發規費每張50元。
(三)申請期限:自死亡發生日起3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