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繼承之遺產】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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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因酒駕車禍不幸意外身亡,其膝下無子,且妻子已於前年生病去世。小李名下財產共有一棟房屋及現金300萬元,試問:小李之遺產應如何處置?
依據民法第1177條規定,當繼承開始時,不知應由何人繼承遺產時,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後,依民法第1178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的期限公告繼承人,要求繼承人在期限內承認繼承。如果沒有親屬會議或是親屬會議沒有在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時,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上述規定為公示催告。
當六個月的公示催告期限屆滿,仍然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在遺產清償債權完畢,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將歸屬國庫。
綜上所述,本案例中的小李之遺產,因繼承開始時,不知應由何人繼承遺產,故依民法1177條及第1178條規定,應選定其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若是於六個月的公示催告期限屆滿時,小李之遺產仍然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將會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在清償債權完畢且交付遺贈物後,賸餘之遺產將全部歸屬國庫。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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