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職相關要件及規定
-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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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職相關要件及規定
勞工在應出勤日,無正當理由且未經請假程序而未到班工作。這與遲到早退不同,除非公司有明文規定,否則僅是遲到早退通常不算曠職。依《勞基法》規定,雇主可因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而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構成曠職的要件
無正當理由:非因緊急事故、不可抗力或有合理證明(如病假單)。
未經請假程序:即使有理由,也未依公司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如通知、填單)。
全日未到:指應工作日全天未到班。
法律規定與計算
可解雇條款:依《勞基法》第12條,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雇主可立即解雇。
「一個月」計算:從第一次曠工日開始,依曆計算一個月。
「繼續」概念:中間若有核准的休假日(如特休、國定假日、例假日),不算阻斷其繼續性,但該休假日不計入曠工天數。
處理方式與注意事項
工資扣除:無故曠工當日不提供勞務,雇主可不發當日工資,惟雇主不得多扣薪資,例如曠職一日扣三日薪資等方式皆違反勞基法規定。
事後補假:若因緊急情況無法事前請假,事後應補辦手續,否則仍可能被認定為曠職。
證據保留:雇主應保留出勤紀錄、通訊紀錄等,以證明員工有曠職事實。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圖片來源:AI圖片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