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合接受安寧療護的病患有哪些?
-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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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須經由醫師認定,病患所罹患的「癌症」、「運動神經元」、「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其他大腦變質」、「心臟衰竭」、「慢性氣道阻塞,他處未歸類者」、「肺部其他病」、「慢性肝病及肝硬化」、「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及「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之末期病人,其生命期約餘六個月。
2、患者與家人須了解安寧療護的治療是症狀緩解性或支持性治療,病患或親友願意共同參與照顧並同意接受安寧照顧。
3、當病患的病程到達生命的終點時,病患及家屬同意放棄心肺復甦術(CPR),讓病人以舒適尊嚴的方式離開人間。
4.、病患及家屬願意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簽署意願書。
※符合以上4點為適合接受安寧療護。
服務項目:
為訪視、一般診療與處置、末期狀態病患及其家屬心理、社會及靈性等方面問題之照護、善終準備、病患善終後家屬之哀傷輔導與後續追蹤、代取藥、代採檢及送檢,及當病患須入院接受照護時,提供轉介協助及安排住院療護後送服務。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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