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前項評鑑及獎勵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019-03-05 871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五七條 殯葬服務業預定暫停營業三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十五日前,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並應於期限屆滿十五日前申請復業。前項暫停營業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 2019-03-05 1843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六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得委託公司、商業代為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殯葬設施經營業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亦同。殯葬服務業應備具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營業處所及依前項受委託之公司、商業相... 2019-03-05 842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五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殯葬服務業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提撥之款項、依第五十一條至前條規定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費用收支及交付信託之情形,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查核之,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結果,直轄市、縣... 2019-03-05 913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四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解除或終止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時,應指定新受託人;其信託財產由原受託人結算後,移交新受託人,於未移交新受託人前,其信託契約視為存續,由原受託人依原信託契約管理之。殯葬禮儀服務業破產時,其... 2019-03-05 1220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五三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信託業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一次。經結算未達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以現金補足其差額;已逾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得提領其已實現之收益。... 2019-03-05 1755 殯葬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