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五二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一、現金及銀行存款。二、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國際金融 組織來臺發行之債券。三、以前款為標的之附買回交易。四、經中央主管... 2019-03-05 907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五一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除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前項費用,指消費者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支付之一切... 2019-03-05 971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非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不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須具一定規模;其應備具一定規模之證明、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及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 2019-03-05 1830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九條 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殯葬... 2019-03-05 1779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充任殯葬服務業負責人: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三、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 、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 2019-03-05 1834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六條 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二、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2019-03-05 1822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五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辦法施行後定之。 2019-03-05 1754 殯葬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