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體不可搬移!死因未明需經檢方相驗
- 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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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發生死亡案件需經由司法相驗時,至檢察官完成相驗程序掣給相驗屍體證明書,庭諭發交遺體予家屬(繼承人)之前,遺體之所有權固屬繼承人(法務部法律字0940025565號函釋),但此時遺體同為檢察官調查是否存有犯罪嫌疑之重要證物,家屬、醫院甚或葬儀業者,非經檢察官許可,無權移動遺體,仍猶待權責檢察官調查完畢,諭發交遺體予家屬後,方得由繼承人為埋葬、管理、祭祀及供養,此時家屬對於該遺體之安置、殮葬時程及最終奉安之方式、地點等等,即有完整的自主權利。
看完這篇文章後,瞬間我這個殯葬小菜鳥又長知識啦~因為之前我一直認為家屬一直有完整的自主權,但這篇文章點醒我,告訴著我的想法是錯誤的,而我也思考著為何法律要這樣訂定,之後便想出了這幾點:
有案件的相關證據
破壞屍體身上的案件資訊
事件不單純
來源:ETtoday新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