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之訴】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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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十年,有一個女兒A,今年正要就讀國小一年級。某日,甲突然發現女兒A的面貌與自己的長相非常不一樣,但卻和隔壁鄰居丙男長得很像,甲十分憤怒向乙追問此事,乙即承認A係自己與丙男偷情所生的孩子。而後丙得知甲已知A不是甲男之女一事,欲將A女帶回家扶養並終止甲與A之親子關係。試問:丙男是否可以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又家事事件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據此,否認子女之訴之原告當事人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受婚生推定之子女與繼承權受侵害之人。
至於生父,現行法並未規定生父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及否認子女之訴。此一問題,學理及實務上爭論不斷,惟為避免破壞他人婚姻安定與維持家庭和諧,自不得任意允許第三人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本案中,丙非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之原告當事人,僅有甲男、乙女可以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附帶一提,若A女在未成年期間知悉該事實,得於其成年後二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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