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制介紹】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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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共有財產制中,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因此,除了夫或妻各自所有之特有財產外,其餘之財產皆為夫妻雙方之共同財產。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當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所謂特有財產係指,依民法第1031之1條第1項規定,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而當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則歸屬於生存之他方。若生存之他方,有依法不得為繼承人之情事,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另外,當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自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夫妻亦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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