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環保自然葬
- 2019-03-15
- 1980
何謂環保自然葬?
將火化後再處理(研磨)之骨灰,以拋、灑或植存等方式,拋灑或埋葬於合法指定之大自然處所,不造墓、不立碑、不留記號、不做永久存放設施,為不占空間之骨灰處哩,而之所以稱之為環保自然葬是希望藉由遺體化作春泥、回歸大地,避免環境的破壞,節省土地資源,提升殯葬文化及人的精神內涵。
法源依據:民國91年公布的《殯葬管理條例》,並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公墓外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相關規定,101年修正公布之殯管理條例就環保自然葬歸曼如下:
1、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1款規定:「樹葬:指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
2、第18條第4項、第5項規定:「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以喬木為之者為限。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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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灑;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前項骨灰之處置,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第一項骨灰拋灑或植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殯葬管理條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一定海域,除下列地點不得劃入實施區域外,以不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等公共利益為原則:
▣ 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
▣ 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
▣ 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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