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規定?
-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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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規定?
員工離職時雇主總是擔心員工去新公司將公司內部機密帶過去,進而影響自己公司在市場的競爭力,尤其是業務或工程師,擔心業務離職就把公司原有客戶帶到新公司去經營,工程師知悉公司營業秘密,會將相關營業秘密帶到新公司而造成原公司努力研發的結果化為烏有,所以常見雇主於員工任職時就要求簽立「離職競業禁止」之約定,但競業禁止條款會應影響員工之工作權,該如何約定才有效呢?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
「Ⅰ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Ⅱ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一般競業禁止條款雇主都會未給予離職員工補償金額,所以未合乎勞基法關於競業禁止條款之規定,雇主是不能向離職員工請求賠償。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照片來源:Pexe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