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案件概說
-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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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概說
114年10月9日下午4點北車發生性侵案,地點就在台北車站內。
當時一名男子竟在光天化日下將被害女子拖至牆角性侵長達10分鐘,期間雖有多人目擊,甚至有人拿起手機錄影,卻無人報警,直到一名馬來西亞籍遊客察覺不對,才撥打電話報警。
目前嫌犯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同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及同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送辦,其中「乘機性交罪」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因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致不能或不知抗拒而與之性交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案發現場有人拍下被害女子遭性侵害的畫面,被不少媒體轉載。
提醒民眾,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他人性影像,或以其他方式供人觀覽,都屬違法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19條之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影像是未經同意而攝錄,刑度則可加重至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警方在說明案件時多次提及加害人與受害人為「熟人關係」、「非隨機犯案」,但事實上,性侵就是性侵,重點在於「未經同意」,與雙方關係為何無關。性侵害本質上是一種暴力與權力的控制,任何人只要在未取得同意下發生性行為都是犯罪。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圖片來源:AI圖片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