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的業績沒有達標或沒有業績,公司可以資遣業務嗎?
- 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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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是公司帶進案源的重要角色,公司的營收來自於業務提供的客戶訂單,若業務沒有辦法達成公司設定的業績目標,亦或沒有任何業績,公司可否以資遣方式終止與業務的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因為從事業務工作深受外界因素影響,業績之呈現難以完全歸功或歸咎特定個人,尚須從工作能力、工作行為及人格特質等面向綜合輔助評估,公司以業績未達標準之結果,認定業務不能勝任工作,是否符合勞基法資遣的規定?
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另可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82號判決意旨:「所謂『不能勝任工作』,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即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亦屬之。此由勞動基準法之立法本旨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觀之,為當然之解釋」。
倘若公司於會議時均給予業務工作建議,協助業務有改善其業績之機會,針對業務工作給予協助並告知業務如何修正工作方向,業務經一定期間之協助,公司已盡法律上保護之手段,業務仍無法且不願意改善,公司就可以合法資遣業務。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圖片來源:AI圖片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