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菸品相關規定
-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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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菸品相關規定
國健署預計最快於114年10月11日核准販售8品項菸草柱及其3款組合元件,需要注意加熱菸為指定菸品,未經國健署核准的加熱菸不可攜帶入境,也不可在國內使用,依照《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另外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包括電子煙)及前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違者將罰新台幣5萬元至新台幣500萬元之罰鍰。
如使用未經核准的加熱菸,將觸犯《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使用類菸品(包括電子煙)或同條第一項第3款之指定菸品者處新臺幣2000元至1萬元罰鍰;製造或輸入業者,處新臺幣1000萬元至5000萬元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加熱菸上市後,除了必須符合《菸害防制法》、《菸酒管理法》外,國健署將會加強稽查,如網路平台,實體店面及校園附近等,並使用「神秘客」等方式監測業者,未依規定販售之業者將被勒令停業。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圖片來源:AI圖片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