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當看護之看護費請求權】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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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在騎機車上班途中,被A男開車闖紅燈撞傷,因傷勢嚴重,左腳、左手骨折需住院三週,且須有看護負責照料甲男,為其準備日常所需活動,如:飲食、上廁所等。甲男的妻子乙因為擔心看護無法細心照顧其丈夫,因此決定自己照顧甲男,試問:甲男得否向A男請求看護費用?
按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民事判決:「親屬間之看護,縱因出於親情而未支付該費用,然其所付出之勞力,顯非不能以金錢為評價,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而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始符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意旨。」復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又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據此,在家人擔任看護,而沒有另外聘請看護的情況下,雖然沒有看護費用單據可以證明有支出看護費用,但最高法院認為,縱使被害人實際上沒有支出看護費用,而是由家人基於親情或身分關係來提供看護、照顧工作,但不能因此使加害人受到此一恩惠,否則將有失公平。故本案中,甲男仍得向加害人A請求看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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