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自殺致房屋成為凶宅的損害賠償責任(上)】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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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自殺致房屋成為凶宅的損害賠償責任(上)】
案例事實:
房客甲在今年初承租房東A的房屋,不料甲竟在屋內燒炭自殺身亡,房東A主張該屋的房價行情原有一千萬元,在甲自殺後成為凶宅,房價僅剩6成,故A主張甲自殺侵害其房屋所有權,向甲之繼承人,即甲之父母,請求連帶賠償300萬元。
第一審法院認為,房客甲雖在房屋內燒炭自殺,但在法律上,房東對於房屋所有權權能之行使並未受到限制,且並未造成房屋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仍可提供給他人居住。而自殺導致房屋成為凶宅,造成房屋貶值、無法出租等狀況,是於不動產交易市場上,因心理因素影響而產生交易價格減損,係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為「權利以外之利益」,不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故判房東A敗訴。
而第二審法院認為,自殺雖然是行為人終結生命的自我決定結果,但依照現今的社會風氣仍然應受到制約。在他人之建物內自殺係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稱之「背於善良風俗之行為」,且故意在他人屋內燒炭自殺,可能會對他人之財產利益造成危害,為一般人可得之認知。因此,房東A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損害賠償,係屬有理。
第三審法院之見解及結論,於下篇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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