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寬心圓法律事務所-郭昌凱律師
-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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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
何謂監護宣告?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法院為監護宣告後,該受監護宣告之人即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擔任該人之法定代理人外,亦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而在聲請監護宣告時,必須檢附的文件有:
一、監護宣告聲請狀
二、應受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三、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四、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當法院受理聲請後,法官會進行詢問以及透過醫師的鑑定報告判斷有無監護宣告的必要。在法院裁定後,必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宣告登記。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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