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者能否請領保險金?】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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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向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200萬元,並約定法定繼承人為身故受益人。五年後,甲男因一場車禍不幸意外身亡。由於甲男生前負債累累,其配偶及子女皆聲請拋棄繼承。試問,甲男之配偶及子女於拋棄繼承後,能否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保險金?又,甲男之債權人是否得依此向其配偶及子女追討債務?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又按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甲男將保險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雖然沒有具體指名特定人,惟按民法第1138條關於法定繼承人順序之規定可以明確。故保險受益人為甲男之配偶與其子女,保險金不計入遺產中。
然而,雖甲男之配偶及其子女拋棄繼承,惟拋棄繼承與保險金請求並不干涉。拋棄繼承係為拋棄甲男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保險金請求權並非甲男之權利,而是受益人之權利,故甲男之配偶及子女仍可請領保險金之理賠。
又因保險金未計入遺產中,甲男之債權人不得依此請求清償債務。惟應注意的是部分保險公司配合信用卡或是房貸設計的產品,通常會有以保險金優先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相關約定,因此,在此種特殊之情況中,債權人將會成為第一順位受益人,法定繼承人即為第二順位受益人。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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