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自殺領得到保險理賠嗎?】寬心圓法律事務所-郭昌凱律師
- 2021-10-14
- 1978
【故意自殺領得到保險理賠嗎?】
老李於三年前投保A保險公司終身壽險200萬元,並附加意外傷害險200萬元。今年初,老李因賭博積欠地下錢莊300萬元,老李不想連累家人,選擇自殺。請問老李的家人是否可以領到保險金?
依保險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本條文明確指出,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的損害,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換言之,對於故意造成賠償事故發生的情況,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又依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然而,同條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也就是說,只要被保險人在投保人壽保險滿2年後自殺身亡,人壽保險公司仍然要負起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以上開案例而言,老李是在投保人壽保險已滿2年後自殺身亡,保險公司應理賠人壽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身故保險金給老李的受益人。而意外傷害保險的部分,不包括在前述之法條規定內,因此,老李的受益人無法領到意外傷害保險之保險金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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