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 2019-03-05 1765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九條 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非經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不得起掘。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2019-03-05 1810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五條 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或骨灰。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收存未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之骨灰(骸);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不得火化未經核發火化許可證明之屍體;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申請埋...... 2019-03-05 939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三條 ......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 (一)鄉(鎮、市)公立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及管理。 (二)埋葬、火化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核發。 (三)違法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 法殯葬行為之查報。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設施之設...... 2019-03-05 1779 殯葬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