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喪假規定
- 2019-04-09
- 2806
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三條 - 第六點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三條 - 第六點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