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急難救助
- 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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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遇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區公所或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2、應備文件:
(1)桃園市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申請訪查表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記事勿省略)
(3)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急難事由相關證明文件。
醫療事由: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
喪葬事由:死亡證明書、喪葬收據或估價單。
失業事由:求職登記證明及3張就業媒合介紹卡。
其他事由所須必要證明文件。
聯絡人: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聯絡電話:(03)3322101轉6403
來源: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http://www.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