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 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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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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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3、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及死者均為本國籍時,請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後,再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辦理申請:
(1)戶政機關通報申請:
被保險人親自前往辦理死亡登記時,可攜帶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如被保險人無法親自前往辦理死亡登記,需填妥委託書並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
(2)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請:
被保險人持有自然人憑證者,可透過勞工保險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線上申請。
(3)書面申請:
請填寫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自行申請,不需投保單位蓋章),並檢附被保險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郵寄或親送至本局即可。
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s://www.bl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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