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 』『 殯』分流探討 1
- 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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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第64.65條規定,醫院得劃設適當空間, 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
但是醫院不得附設殮 、殯、奠、祭設施。除非是民國100年12月14日修法前已經核准的附設殮 、殯、奠、祭設施,可以在本條例施行後繼續使用5年,但是不得擴大其規模。
民國106年7月份「醫、殯分流」正式上路,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許多業者叫苦連天;但是也有不少民眾拍手叫好,終於在醫院不會出現「前門看病、後門出殯」的醫院亂象。